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秘密鉴定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办案机关。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通知办案机关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审查受理时间自相关材料修改完成或者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