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办案机关说明理由、退还相关材料:
申请机关、管辖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未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供材料,或者修改、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鉴定事项内容无法核实真伪、来源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机关、管辖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未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供材料,或者修改、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鉴定事项内容无法核实真伪、来源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