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

(4)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二、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

(2)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

三、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修改

4.4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4.4.1 产品名称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4.4.3 简要说明

四、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11) 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五、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的修改

六、 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修改

七、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的修改

2. 审查用检索资源 2.1 专利文献资源 2.2 非专利文献资源

八、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的修改

九、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的修改

十、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修改

6.2 检索过程 6.2.1 初步检索 6.2.2 常规检索 6.2.3 扩展检索 6.3 检索策略 6.3.1 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 (1) 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 (2) 预期要检索文件的国别和年代; (3) 检索时拟采用的检索字段和检索系统/数据库能够提供的功能; (4) 申请人、发明人的特点。 6.3.2 表达基本检索要素 6.3.3 构建检索式 6.3.4 调整检索策略 (1) 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选择 (2) 调整检索系统/数据库 (3) 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

十一、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的修改

十二、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的修改

十三、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修改

十四、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修改

十五、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修改

十六、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的修改

十七、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的修改

(1) 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

十八、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的修改

(1) 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十九、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的修改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二十、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的修改

二十一、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二十二、 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的修改

二十三、 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8. 审查的顺序 8.1 一般原则 8.2 优先审查 8.3 延迟审查 8.4 专利局自行启动 本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