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二十一、

二十一、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5)项中的第4句话“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修改为“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