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二十二、

二十二、 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第1段中“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修改为“应当在汇款当日通过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及要求补充。”并删除第2段内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