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十三、

十三、 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第1段修改为: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以及与检索过程有关的检索记录信息。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主要检索式,包括检索的数据库以及在该数据库中执行的检索表达式(包括基本检索要素表达形式和逻辑运算符),准确列出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