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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二、

二、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

(2)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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