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确认…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将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 第一百九十五条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材料中注明,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行政机关、其他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受案手续。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扭送人、报案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节 立案 第二百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案件线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立案决定书,予以… 第二百零一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国家安全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之日起七日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回复人民…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国家安全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零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国家安全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 第二百零五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国家安全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第三节 撤案 第二百零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零八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层报国家安全部,由国家安全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 第二百零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百一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第一百九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