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国家安全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国家安全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