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国家安全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