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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节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二百零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零八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层报国家安全部,由国家安全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 第二百零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百一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第二百零五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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