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确认并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