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一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