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二百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二百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案件线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立案决定书,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制作不立案通知书,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或者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二节 目录 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