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国家安全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之日起七日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回复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国家安全机关予以立案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