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将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注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