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二节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处理外汇违法行为的证据包括: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同时出示执法公函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调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 第二十七条 外汇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应当列出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当由收集证据的外汇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或保管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证据是复制的,应当注明原物或者原件保存地点。 第二十八条 外汇执法人员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或者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原始载体。 第二十九条 外汇执法人员对实施外汇违法行为的现场,可以拍摄现场照片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外汇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灭失的证据,经外汇局负责人批准,外汇执法人员可以将证据做好封存标记后进行现场或者异地封存。封存的证据必须是与外汇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封存证据时,外汇执法人员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对证据进行当场清点,并对证据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制作封存决定书,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封存的证据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二条 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外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表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损毁重要证据的,外汇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第三十四条 外汇局调查外汇违法行为,对专业技术性问题需鉴定的,应当聘请依法成立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五条 外汇局调查外汇违法行为,可以查询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开立的账户,个人储蓄账户除外。 第三十六条 外汇局可以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外汇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场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允许被询问人更…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外汇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陈述。当事人应当在书面陈述的下方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外汇执法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 第三十九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应当分别对每个被调查人进行询问。被调查人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为精神病人的,调查时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同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或者… 第四十条 询问聋、哑人,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非汉语系少数民族等人员,应当由通晓聋、哑手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语言、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人员参加,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被询问人… 第四十一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调查结束时,外汇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事实确认书,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般不能单独作…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字、盖章的,外汇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