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外汇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陈述。当事人应当在书面陈述的下方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外汇执法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