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外汇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场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经核对无误后,外汇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被询问人应当在调查笔录末页注明笔录内容与被询问人所述一致,注明日期,并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

制作调查笔录应当由2名以上的外汇执法人员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