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外汇局调查外汇违法行为,可以查询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开立的账户,个人储蓄账户除外。

查询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协助调查账户通知书,在查询时向被查询单位出示。

查询账户应当由2名以上的外汇执法人员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