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四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字、盖章的,外汇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外汇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