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外汇执法人员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或者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原始载体。 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并注明出处和收集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以及原件、原物或者原始载体存放处等,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等,并附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经提供人或者保管人核对无误后盖章或者签字,由提供人或者保管人妥善保管原件、原物或者原始载体。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