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封存证据时,外汇执法人员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对证据进行当场清点,并对证据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制作封存决定书,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封存的证据拍照或者录像。

封存决定书由外汇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字,并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