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行政复议…
第三条
申请人对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五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
第六条
申请人向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行政复议的,向法制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法制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也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意见、实地调查,或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第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一并提出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一并受理。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国际发展合作署署务会议审定后,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写明具体的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对依法应当给予赔…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