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国际发展合作署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