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六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向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行政复议的,向法制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法制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