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七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