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的;

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的;

申请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尚未决定是否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请复议的;

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法制机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