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国际发展合作署署务会议审定后,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未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