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一并提出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一并受理。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