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也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意见、实地调查,或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可以向业务部门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业务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