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际发展合作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