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十、 十、 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作出修改 (一) 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184. 删除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185.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公开”和“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186.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187. 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二) 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188.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 189. 将第七条中的“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第五条”。 (三) 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190.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修改为“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第三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 191. 将第六条中的“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修改为“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 192. 将第七条中的“共同”修改为“单独或者共同”。 193. 将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 194.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 195. 将第十二条中的“招标公告”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196.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 197. 将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 198. 将第十五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修改为“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199.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 200.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 201.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202. 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203.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设备或者供货合同”修改为“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 204.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修改为“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 205. 将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修改为“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06. 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207.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08.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否则作废标处理”修改为“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09.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10.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211.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修改为“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 212. 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13. 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 214.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修改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第三款修改为“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15. 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16.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 217. 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 218.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219. 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220. 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四) 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 221. 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222. 增加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23. 增加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24. 增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 225. 增加第四十条第三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83.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