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206.

206. 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