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205.

205. 将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修改为“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