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20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204. 204.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修改为“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第二款中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修改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第三款中的“截止之日”修改为“截止时间”,“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修改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203. 目录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