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9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93. 193. 将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92. 目录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