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212.

212. 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