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2019年)
发布机关
卫生健康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管理,保证和提高卫生健康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下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根据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若干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调整和撤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公布。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可设副秘书长1-2人。委员会设单位委员若干,可设顾问不超过3人。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在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缺席标准审查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聘任,任期5年。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必要时,专业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作为特邀成员参加会议,特邀成员不参加投票。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标准的审查质量,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专业各类标准审查的需要,组建专家库。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观察员,观察员为与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组织、地方标准专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观察员可参与相关标准审查,不参加投票。
第十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印章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代章。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印章由法规司代章。专业委员会印章由秘书处挂靠单位公章代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和2011年12月14日发布的《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道德守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