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法规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法规司和有关单位主管标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法规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作为标准协调管理机构承担标准管理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