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观察员,观察员为与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组织、地方标准专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观察员可参与相关标准审查,不参加投票。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观察员的管理。设观察员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将名单及管理制度报标准协调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