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2009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成 立 保 障 性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附件:

一、 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 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 (四) 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 (五) 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 (二)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规模,编制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制定有关支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煤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 (三)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编制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补助资金,审核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研究制定中央财… (四)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指导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 (五) 国家民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和陆地边境县(团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 (六) 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 国土资源部: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 (八) 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部:分别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环境保护、道路建设、供水、改厕工作。 (九) 农业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垦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危房改造中的沼气工作。 (十) 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渠道。 (十一) 审计署: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二) 林业局: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 银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 (十四) 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参与指导农村贫困家庭收入审核、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指导危房改造村庄的扶贫工作。

三、 工作规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