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2009年) 一、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2009年) 一、 一、 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 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 (四) 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 (五) 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