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考虑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重…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和设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经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审…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自身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流动性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第三十八条 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第三十九条 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第四十条 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第四十一条 流动性匹配率监管指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 第四十二条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金额和所在地。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超额备付金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及向中央…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情况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币种的…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 第五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或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明显高于同质同类银行或全…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全部纳入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及时监测指标变化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设置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内容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报送频率。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十条 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 第六十一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转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监管、税收、外汇管制以及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等原因,导致资金或融资抵(质)押品在跨境或跨机构转移时受到限制。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不低于90%。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流动性匹配率监管要求。2020年前,流动性匹配率为监测指标。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当在2019年6月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80%。 第七十二条 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均应当适用针对… 第七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不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 附件:1.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的说明 2. 流动性覆盖率计量标准 3. 净稳定资金比例计量标准 4. 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 5.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计量标准 6.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计量标准 7. 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计量标准 相关版本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5)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