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
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