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转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监管、税收、外汇管制以及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等原因,导致资金或融资抵(质)押品在跨境或跨机构转移时受到限制。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不低于90%。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流动性匹配率监管要求。2020年前,流动性匹配率为监测指标。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当在2019年6月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80%。 第七十二条 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均应当适用针对… 第七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不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 附件:1.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的说明 2. 流动性覆盖率计量标准 3. 净稳定资金比例计量标准 4. 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 5.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计量标准 6.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计量标准 7. 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计量标准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