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
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