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