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发布机关
海洋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履行《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我国南极活动安全和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履行向国际组织通报等南极条约体系规定义务。
第五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及南极活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最大限度减少活动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和损害。
第六条
申请开展南极活动的,应当按照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的要求,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在受理后提供培训。
第七条
禁止南极活动组织者及南极活动者开展以下活动:
第八条
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对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不得随意丢弃,并记录处理结果。废弃物应当由专门的废弃物管理员进行管理。离开南极时应当尽量将废弃物带出南极;无法带出的应当…
第九条
在南极航行的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赴南极活动的航空器,包括无人机,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许可的地点及航线起降及飞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南极动植物、环境…
第十一条
进入特别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南极特别区域需要遵守其管理计划或养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为保障南极科考正常秩序,南极活动访问我国南极科学考察站的,应当提前取得国家海洋局的同意。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于到达南极科学考察站前24小时至72小时之内提前通知南…
第十三条
在南极发生以下紧急情况时,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可以不经批准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应当尽可能将其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伤降到最低,并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或…
第十四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在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前应当对南极活动者进行南极环境和生态保护知识的教育,包括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五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南极活动者委派合格的领队,领队应当具备充分的南极活动经验以及南极环境和生态保护知识,并引导和监督活动者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在南极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南极活动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依法派遣南极活动监督检查员依照本规定对南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海洋局可以视情况派遣监督检查员随队参加南极活动,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海洋局应当视其情节记录其违规事实,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组织者或活动者名单,在1到3年内限制其再次开展南极活动。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