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对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不得随意丢弃,并记录处理结果。废弃物应当由专门的废弃物管理员进行管理。离开南极时应当尽量将废弃物带出南极;无法带出的应当在焚化炉内焚化,并将焚化后的固体遗留物带出南极。

废弃物的分类、带出及焚化要求应当参照《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附件和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